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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叉补贴是中国特色“双重红利”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 《 中国能源报 》郑新业 傅佳莎
本文摘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电力行业的交叉补贴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双重红利”的“环境税”,通过对污染严重的高耗能产业征税并返还补贴给居民而同时实现了环境红利和分配红利。尤其在当下,严重的负外部性没有得到矫正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考虑取消交叉补贴和推行大用户直供等政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电力行业的交叉补贴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双重红利”的“环境税”,通过对污染严重的高耗能产业征税并返还补贴给居民而同时实现了环境红利和分配红利。尤其在当下,严重的负外部性没有得到矫正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考虑取消交叉补贴和推行大用户直供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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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叉补贴是中国特色“双重红利”
 
  “双重红利”一词源于环境税,环境税的征收始于1909年英国将环境税加入到汽油价格中。总结起来,“双重红利”假说,认为开征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目标:一方面由于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实现内部化,实现环境状况改善从而增加福利,即“绿色红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环境税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从而通过减少税收系统的损失而增加福利,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获得非环境收益,即“蓝色红利”。
 
  伴随着“双重红利”理论的发展,欧洲各国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1991年瑞典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了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丹麦1993-2002年全面提高了对石化燃料征税的税率,这期间开征了碳税、塑料袋税、纸袋税、污水排放税,用于补偿雇主的社会保险支出,通过减少占丹麦GDP总量2%的边际劳动收入税来实现。1995年荷兰新开征地下水开采税和垃圾填埋税,征收的能源调节税大部分用于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险支出。英国从1996年起,陆续开征了垃圾填埋税、气候改变税,并将收入用于减少社会保险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芬兰自1997年起,开征生态税和能源税,当年芬兰减少了56亿芬克的所得税和劳动税。德国1999-2003年逐步提高了矿物油税税率和天然气税税率,开征电力税,并把收税收入用于减少社会保险金、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法国1999年起,把原油税、噪音税、大气污染税、垃圾处理税等合并到TGAP项目统一征收,同时开征能源税、采矿税和洗涤税,并将所产生的税收用于减少对劳动力的征税。瑞士对超轻供暖燃料征收的生态税通过义务医疗保险支出的形式返还给家庭。
 
  虽然各国采用的具体环境税措施不同,但都围绕着“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在通过开征环境税把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同时,降低所得税以减少扭曲性税收,并将环境税收入用于减少社会的福利成本。从各国改革效果来,绿色红利得到实现,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效率红利从短期看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究其原因可能是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适应技术进步,从而引发短期的投资萎靡。不过从长期看投资红利同样增加,这意味着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中国环境税制基本上还是缺位状态,2004年我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还只达到7%,当时税制设计基本没有考虑到环境税收的思想,环境保护的职责主要由排污费承担,没有专门税种,环境保护措施散见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消费税中,例如在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增值税中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内资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从2008年开始政府酝酿征收环境税,现阶段对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建立相关环境税制路线图和具体时间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税法还在制定阶段,迟迟没有出台,对征税口径的设定还没有结论,是宽口径征收还是窄口径征收,是单独征收还是组合征收,如何组合等都还没定论。
 
  在我国环境税还暂时缺位的背景下,我国电力市场实行的交叉补贴其实是一种中国模式的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我国电力企业利用在盈利领域(工、商业)的收益来弥补在非盈利领域(居民)的亏损,是工业、商业电价对居民电价的交叉补贴。我国工业电力消费总量占全国电力消费总量的比例十多年来一直维持在74%左右,52%的工业能耗来自于高耗能产业。通过对工业、商业收取高电价,相当于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征收了环境税,倒逼高耗能产业转型,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绿色红利。而对居民实行低电价,实际是把从高耗能产业征收来的环境税,直接返还补贴给了居民,增加了居民福利,实现了分配红利。只不过交叉补贴这个“环境税”没有经过税收系统,而是直接通过电网系统进行了再分配。
 
  几十年来中国一直在实行中国特色的双重红利,是否要改革现存的销售电价交叉补贴,实现电价市场化定价,或者至少说在我国环境税制健全之前就取消交叉补贴,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如果过早取消电力市场的交叉补贴、推行大用户直供模式,在没有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负外部性内化,没有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情形下,实际是在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大生产,这不光不能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同时,取消了对居民、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补贴,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随着将来环境税的开征和征收范围的扩大,成熟和完善的环境税制逐渐构建,现阶段没有考虑的外部性得到了矫正,在这样的情形下,还保留电力行业的交叉补贴就没有道理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电力行业的交叉补贴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双重红利”的“环境税”,通过对污染严重的高耗能产业征税并返还补贴给居民而同时实现了环境红利和分配红利。电力价格市场化虽然是我们前进的目标和方向,但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要考虑到实行电力价格市场化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和冲击。尤其在当下我国污染严重、环境和能源问题突出、居民对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诉求日益高涨、成体系的环境税法还没有颁布落实,严重的负外部性没有得到矫正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考虑取消交叉补贴和推行大用户直供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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