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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寻租的“能源审批权”
发布时间:2015-01-09     来源: 风能产业观察
本文摘要:行政审批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事项。其设立的本意是控制风险和维护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过多轮的政府职能改革,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内,包括行政审批权在内的政府职能改革始终未能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仍存审批漏洞
 
  国家简政放权有关文件下发后,省级政府先后印发承接工作及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但企业发现,仅能源部门下放审批权限并不能解决审批难题,不同部门之间的权限下放并不同步。
 
  能源局专项监管发现,虽然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准或备案权限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有同时下放相应审批权限,项目业主仍需赴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其中土地、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对复杂,导致简政放权的综合成效未能完全体现。
 
  一些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相关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性有待研究,也极易埋下争议隐患。如个别地市发改委采取了"容缺预审",即对暂缺个别审批前置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规定补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先受理预审的办法,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报告认为,简政放权后有关行政流程的规范性和协调性需要加强。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已由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但江苏省各市对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内容、备案流程等不统一、不规范,给项目业主造成不便,影响政府的后续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此外,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在前置审批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但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套落实措施不到位、不协调,部分地区出现项目业主因无"路条"而无法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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