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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财务造假 部分人员市场禁入
发布时间:2015-01-12     来源: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本文摘要:华锐风电1月8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当年利润2 7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 58%),证监会拟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华锐风电1月8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当年利润2.7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证监会拟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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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财务造假 部分人员市场禁入
 
  以下为公告全文:
 
  股票代码:601558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15-00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2013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08),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提示。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1),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对2012年度有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3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3-031)。
 
  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华锐风电虚增2011年收入与利润的具体情况
 
  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277,851,672.3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
 
  (一)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2012年完成吊装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的有关情况(实际系在2012年完成吊装):涉及营业收入1,507,712,813.36元,营业成本1,351,487,509.22元,预提运费22,438,170.46元,计提坏账66,653,638.29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67,133,495.39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9.08%。
 
  (二)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至2012年仍未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涉及营业收入929,026,312.30元,营业成本657,113,039.51元,预提运费8,945,810.37元,计提坏账52,249,285.48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210,718,176.94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28.50%。
 
  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通过提前确认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事实至为明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华锐风电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此外,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将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司及部分人员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经研究,公司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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