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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东 美国“外资委”暗箱操作
发布时间:2014-08-0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本文摘要:    7月15日,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告赢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此番胜诉意义非凡,至今仍为多方关注并加以研究,对中
  
  7月15日,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告赢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此番胜诉意义非凡,至今仍为多方关注并加以研究,对中国企业“走出去”遭遇的政治壁垒如何应对具有标杆意义。对此,美国问题专家、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贾秀东特别撰文,详解美国以“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暗箱操作。全文如下:
 
  2014年7月15日,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起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获胜。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裁定,外资委和奥巴马未经“适当程序”,剥夺了三一集团在美风电项目中受美国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适当程序”,即程序正义,包括外资委及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以及罗尔斯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至此,三一诉讼案经历了曲折而艰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美国外资委暗箱操作型的运作模式再次暴露在人们的视野里。
 
  巡回法院的裁决击中美国外资委的要害
 
  作为企业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三一集团进军美国风电领域,于2010年在美注册成立罗尔斯公司。该公司在2012年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场项目,但遭到美国官方阻挠。外资委员会和奥巴马先后发出临时禁止令和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罗尔斯公司的上述风电项目,使三一集团遭受不白之冤并面临可能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先是于2013年2月22日裁定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诉外资委和奥巴马案,这意味着该案可以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该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在审理时又认定法院无权对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进行司法审查,进而驳回三一对外资委和奥巴马的所有起诉。随后,三一将外资委和奥巴马告上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系美国十三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一,设于哥伦比亚特区,即首都华盛顿。该法院有别于其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人数虽少,但拥有广泛的管辖范围,可直接审查联邦政府许多独立机构的政策和决策,因此对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有着关键性影响,被称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所有法院影响力排名中仅次于美国最高法院。
 
  该法院的上述裁定击中了美国外资委的权力和运作要害:暗箱操作。
 
  “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暗箱操作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福特总统1975年签署的总统令设立。外资委最初的主要职责确定为审查外国对美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并协调美国对外资政策,但并未明确此项审查是侧重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还是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委员会最初几年也很少开会研究外国在美投资案,受到美国国会和舆论的质疑。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埃克森一弗罗里奥修正案》,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简称“721”条款)进行修正,授权美国总统审查和调查外国并购案,并中止或禁止任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并购或控制美国企业的行为。时任美国总统里根授权美国外资委员会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建议。至此,外资委正式获得了从“国家安全”角度审查外国在美投资的充分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委专门从“国家安全”角度对外资进行审查,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因此也难怪人们有时认为外资委是1988年建立的。此后,美国又通过《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2008年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外资委的职责范围、审查程序、考虑因素等进行了调整。
 
  目前,外资委由16个联邦政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财政部长任主席,正式成员9名,包括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观察员单位5个,包括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土安全委员会;国家情报总监和劳工部长视情参加有关活动,但没有投票权。
 
  上述“721”条款列举了总统及其授权的外资委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所考虑的11项因素,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国际恐怖主义、核不扩散等因素,并确定了审查、调查和总统令三步走程序。外资委还公布了投资企业“自愿”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的指南。美国政府一再强调,外资委实施国家安全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指南等都对外充分公开了,外资委的工作具备透明、高效、非歧视性和仅限国家安全审查的核心特征,显示了美国对外资的欢迎态度,而非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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