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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立山:加快构建促进风电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发布时间:2012-12-11     来源: 中国电力报
本文摘要:  风电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涉及深层次的体制和利益关系。必须高瞻远瞩,从...
 
  要解决风电的并网运行困难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扩大风电消纳的市场范围。目前,全国总用电量4.7万亿千瓦时,如果风电发电量占到目前全部用电量的10%左右,全国需风电发电量约5000亿千瓦时,对应的风电装机可达2.5亿千瓦;如果风电发电量占到目前全部用电量的约15%,全国需风电发电量约7500亿千瓦时,对应的风电装机可达3.8亿千瓦。从全国来讲,风电的市场潜力是很大的,要做好风电的消纳工作,需要加强不同地区电力交换的能力,扩大风能资源配置范围。二是要提高常规能源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更好地适应风电持续变化的特性,并应加强储能设施建设,除必要的抽水蓄能电站外,还要重视储热设施建设,在城市供热网络中配置必要的储热设施,这比建设储电设施要容易得多。合理释放热电联产机组的调峰能力,热电联产机组不能以供热为由不参与电力系统的调节运行。三是要加快建立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取消发电量计划管理制度,通过竞争方式安排各类机组的发电次序,实行由电力供需决定电价的机制,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机制,真正形成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力管理体制。
 
  三是构建科学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新能源发展是能源领域的重大变革,必须创新体制机制,为新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虽然风电是最为成熟的新能源发电技术,但目前风   电成本仍然明显高于常规能源发电,需要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加之风能资源的间歇和随机特性,风电在电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者也不乐意更多地消纳风电,因为这会增加电力系统运行的复杂性。因此,要不断提高风电在电力消费中的比重,发挥风电在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中的作用,必须建立科学的政策体系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一,应简化对风力发电的补贴机制。目前,对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在全部用户端征收可再生能源发电附加资金的方式进行补贴。首先将征收的附加资金(目前为每千瓦时0.008元)上交财政部,再由财政部将各个风电项目的补贴资金拨给项目所在省的财政厅,省级财政厅再拨付给省级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再结算给风电发电企业。这个程序很繁琐,需要时间比较长,特别是附加资金征收率比较低,目前仅为50%左右,补贴资金严重不足。为满足风电不断增长的需要,要逐步改变目前的风电价格补贴机制,以征收化石能源消费税的方式替代目前的再生能源发电附加资金,并将风电企业需要的补贴资金从其投资者需上交的税收中抵扣,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补贴机制,把资金补贴政策变成税收政策,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第二,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要促进风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必须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加强输电网建设,实行市   场化的电力价格政策,形成电力可以按资源和价格优势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为更多地开发利用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
 
  第三,要完善有利于风电发展的税收制度。我国风能资源主要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风能资源是这些地区的重要资源优势,开发利用风能资源,不仅是增加清洁能源供应、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措施,也是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要实现这样的双重目标,需要有科学合理有效的政策为基础。风电场建设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建成后需要的运行人员很少,而且主要是高素质的技术人员,风电场建设对地方的就业贡献不大,对地方最直接的贡献是可以增加税收收入,这是地方支持风电建设的重要原因。
 
  要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必须制定合理的风电税收政策,不能仅考虑风电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风电发展的环境问题,形成各方面共同支持风电开发利用的环境。为了体现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支持,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框架内,可以考虑建设期增值税抵扣的部分由中央部分的增值税承担,有效调动地方支持风电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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