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行业 > 正文
今年能源体制改革或有大突破
发布时间:2015-02-11     来源: 刘满平 《 中国能源报 》
本文摘要:2015年是“十二五”最后一年,也是推动能源体制革命落地的行动之年。从目前形势看,今年我国能源体制改革面临着较多有利因素,同时也面临一定不利因素。
 
  电力行业:将按照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改革思路,逐步落实:一是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更多地区将实行“直购电”试点,“多买、多卖”的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二是“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从深圳扩大到内蒙古蒙西电网,如果进展顺利,一些电力资源丰富或消费区域,例如东北区域、新疆或上海等也可能开展此类试点,为准确监管输配电价提供更丰富的素材。三是电网企业的一些辅助功能,例如规划、设计或房地产、传媒等其他不关联的业务或投资受到抑制,电网企业业务逐步收缩,不再统购统销,主要集中于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等。
 
  四是配售电业务放开,该领域将涌现出非常多主体,这是新一轮电改所带来的最大红利。笔者认为,今后能够获得售电牌照的主体主要包括:不承担电力输配任务的市县级供电局,重组为独立的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自主向用户售电;以五大电力为主的发电企业,在企业内部组建售电部,直接与用户谈判,在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同时从事售电或配电业务;高新产业区、工业园区内可以组建配售电主体,为园区或开发区内部企业提供售电打包服务;与电网相关的工程建设公司,与用户贴近的节能服务公司、公共服务行业公司均可有参与售电竞争的机会;分布式电源用户、社会资本成立的独立售电企业等也有望获得售电牌照。最后,电价方面,上网电价更加体现竞价上网,终端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及时联动。在试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深圳、内蒙古等地,终端销售电价有可能下调。
 
  煤炭行业:煤炭行业产能相对分散,是相对开放的竞争市场。行政性垄断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方面。目前我国具备煤炭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只有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五矿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等4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煤炭的进出口贸易。虽然国家鼓励进口,但外资企业却未获得煤炭进口许可证的权利,只能和国内煤炭进出口企业合作,显然将阻碍煤炭进出口市场的竞争,可以考虑放开进出口限制。
 
  在当前国内煤炭行业低迷时,主要改革措施应是继续执行2014年出台的煤炭行业脱困政策,更多遵循市场规律,关键要调整好供求关系,重点围绕对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不安全生产、超能力生产和劣质煤生产消费等4个方面严格治理。
 
  能源行业基本市场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健全和完善。
 
  能源行业基本市场制度主要包括能源法律法规制度和能源税收制度。能源法律法规制度前者目前还不够完善,有的要新立,有的要补充修改。2015年,国家将完成一些法律法规的重新清理、修改和新立,还会为适应新的形势修订和制订过去由能源企业执行的一大批国标、行标和内部规章等,部分行业标准、政策会被废除。对于能源税收制度,主要是执行新的煤炭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并在征收环节、方式,税收优惠方面出台一些细则。同时,进一步加强涉及能源行业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等清理。例如,各种附加在电力、成品油价格里面的基金、收费项目。
 
  能源行业混改力度进一步加大。
 
  进一步剥离国有油气企业办社会职能,还原其企业的本质职能。例如,扩大国有油气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试点范围;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对原先由企业举办的医院、学校、非专业类消防资产等社会性事务采取关闭、改制、统一管理或移交政府等多种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继续深化油气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改革。例如,适当扩大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比例,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岗位分红权等方式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个能够合理流动,优胜劣汰的企业人才利用机制。
 
  出台具体举措让非国有资本既能“进得来、留得住”,还能“过得好”。能源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非简单让非国有资本进来壮大其自身的资本实力,而应相互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最后达到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双提高”,国有和非国有资本“双赢”的目的。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