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2014年4月24日,公司股东柳志成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直接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了上述提议。该临时提案已于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上海泰胜风能(300129)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4年5月8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于2014年4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出通知。因公司股东柳志成先生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出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补充通知。公司董事长柳志成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1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9,288,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201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为77,404,678.70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31,390,081.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39,008.12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06,338,726.71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79,981,699.37元。
基于上述情况,会议同意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2,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200,00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
因此,会议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壹年。
同意11名,持有公司股份139,288,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601939)上海金山石化支行及其他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全部方案(对授信银行将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和批准时间进行选择,向各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同意公司股东柳志成、黄京明就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向公司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同意4名,持有公司股份4,681,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柳志成、黄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守国、夏权光、张福林、张锦楠、林寿桐,共计7名股东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