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行业 > 正文
三一诉讼背后:美国外资委被喻“黑箱”
发布时间:2014-08-06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张璐晶
本文摘要:   三一告赢美国总统奥巴马  向文波:胜诉源于敬畏法律、正视契约精神  企业走出国门之后的故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两年前,当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被喻为神秘“黑箱”
 
  感觉“有冤无处申,有理说不清”,恐怕是所有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面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时的共同感受。这个神秘又高度集权的机构对于所有在美国进行并购的外企有一票否决权。自1988年成立以来,还没有外国企业挑战过它的权威。
 
  虽然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对外宣称对不同国家没有歧视、一视同仁,但以往的案例,往往是在外资收购前就介入,迫使外国投资者知难而退。此次三一集团案例是在合同签署后,在三一集团履行了一切条款后突然要求中止。
 
  向文波表示,三一集团在海外的投资都遵循合同条款,遵守契约精神,本着诚信经商的精神,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的判断是毫无根据的。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表示,这个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希腊公司投资这个项目时,美国并没有以涉及安全问题反对希腊公司投资,但在三一集团接手后,就称涉及国家安全。
 
  “美国实际上是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在涉及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时候,即使是一家民营企业,也可能称其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马宇说。
 
  美国其他机构办事都有详细的条款制度可循,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是个例外,这个委员会没有任何公开的工作标准可循,有人把它比作是一个“黑箱”。对什么样的投资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他们的回答一律是不予回应。由于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高度保密,所以被他们否决的投资个案的细节永远不会公之于众。对于绝大多数来美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来讲,如果被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盯上,绝对是一场噩梦,而且很多时候只有“忍气吞声,默默走人”一种选择。
 
  曾任中国外交部美国处处长、现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的贾秀东表示,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受阻的例子有很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就曾阻挠中远集团租用长滩集装箱码头的正常商业行为。2005年,中海油在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压力下,退出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近年来,华为在美国投资也曾碰壁。
 
  在经历了这场官司之后,向文波分享了自己在美国打官司的一个很深刻的感受:从表面上看美国的政策是非常开放的,好像在说“你们都来吧,我们不设防”,但其实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就像一道“玻璃门”,很容易就把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投资拒之门外,而且不需要理由,成本极低。
 
  三一胜诉或引发中企在美维权高峰
 
  在三一集团起诉获胜后,《华尔街日报》将其称为“历史性判决”,首要原因就是该判决肯定了法院有权干预总统的评估过程,也再次向所有人表达了,即使是美国总统也要在契约精神之下遵循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
 
  夏廷康告诉记者,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对风电项目做出的相关决定,依据的是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总统依据该法案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
 
  也正是因为“721条款”,使得被审查的外资公司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毫无抗辩之力,只能被动接受。但此次判决有可能改变这种状况。
 
  夏廷康说,奥巴马所做的决定本身不受司法审查,但是“721条款”并没有说“美国总统在做出这个决定或采取这个行动之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夏廷康介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多次强调,“可以确定,在总统令的下达过程中,没有给罗尔斯公司适当的程序正义”。
 
  《华尔街日报》表示近年来由于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投资活动持续增加,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成了它们越来越难伺候的拦路虎。仅2012年,在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备案的中资企业相关案件就达到了23起,其中以制造业居多。此次案件可能会带来中国企业维权高峰。
 
  贾秀东表示,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意思是说有了三一这样的判例后,如果其他企业再遇到同样案子的时候,他们可以按照这个案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点意义非凡,并且有利于美国整个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透明运作。”贾秀东说。
 
  对于这场官司的胜利,夏廷康律师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这个案子最大的挑战就在于这么多年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都是在帘子后作业,这个案子就好比是将一只脚放进了原本紧闭的门。“哪怕这个门只开了那么小小的一个缝,我们也有信心把宪法的阳光照进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帘子之中。”夏廷康说。
(新闻原标题:三一告赢奥巴马背后:美国外资委被喻为神秘“黑箱”)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