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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路径的能源发展转型
发布时间:2014-05-19     来源: 中国能源报
本文摘要:  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进步的标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格局正在深刻变化,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深入推进。技术
 
  要使能源发展转型富有绩效,就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实现从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型。竞争优势来自制度优势,基于制度理性决定制度选择的原理,制度优势取决于制度理性优势,而制度优势来源于理性优势及其制度设计。告别传统,重拾竞争优势,在垄断中解放市场,在有效率的体制内实现资源能源获取和公平惠益分享,这有赖于制度转型。理性决定制度选择。能源发展转型是制度博弈,更是理性博弈、思想博弈。只有随着人们经济价值观念的更新、提升,制度才能发生富有绩效的转型。而突破资源权属垄断篱笆,有赖于能源制度“破”与“立”的有机结合,制度治理与制度激励职能的有效发挥,制度整合社会力量的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在市场化制度重构过程中塑造“制度政府”。
 
  随着中国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化机制逐渐健全,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依赖于计划的粗放型模式向依赖于市场的集约化模式转变。在这一历史趋势主导下,政府管理经济的理念与方式均发生了巨大改变。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开竞争性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价格管制;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好政府作用,强化对自然垄断业务和市场秩序的监管。在战略规划及政策法规的制定上,能源转型战略不仅要规定转型的中长期目标和实施政策,还持续重视能源立法及体制机制设计。因此,我们应尽快出台《能源法》。该法以实现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建构能源大部制及国家能源创新体系为中心,围绕推动能源产业竞争、打破能源产业垄断与管制进行制度设计。推动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化,表现在能源领域就是反垄断,这正是未来《能源法》的使命。在承认经济转型是建立在市场与能源相结合的二元结构前提下,在明确制度优化是经济转型的关键之后,就要求能源立法。通过能源立法,确立能源变革原则的元规则地位,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毫无疑问,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能源立法中,倘若要推动能源变革,就必须保证市场在能源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和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寻找本国能源发展的路径依赖并打破之,乃是能源立法的关键所在。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源立法对制度创新的规定,因为只有不断的制度创新才是避免路径依赖、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由之路。因此,未来《能源法》还应当在促进政府与市场间互动、能源资源与投资产权交易、能源竞争、能源研发与技术创新、能源金融改革、能源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如此才能使竞争优势在能源领域中表现出来。如果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点从资源权属扩张与限制,转向资源与投资产权公平分配、交易、保护以及竞争性产业组织与工业创新能力培养,就会在最大程度上释放制度能力与制度优势,从而有效推动能源发展转型。当然,在制度理性与制度设计上实现转型,这涉及从宪法思想到民法及与资源能源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转型,而在法律制度转型中,政治家智慧通常成为关键因素。
 
  (作者陈柳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首席研究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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