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4-12-25     来源: 江苏发改委
本文摘要:2006年以来,我省风电发展迅速,到2013年底累计并网装机容量256万千瓦,年均增长108 4%,在全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中占绝对主体地位。
 
  三、切实加强风电规划计划工作
 
  规划、计划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家《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风电开发建设实行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风电站项目“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风电管理要求,提高规划、计划工作水平。一要加强规划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5年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风电纳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序时进度、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与其他部门密切沟通,项目布局要与《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电网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相吻合。规划实施后,要及时开展评估,适时组织修订。二要加强年度计划工作。目前,国家能源局每年四季度组织各省(区、市)报送下一年度风电开发计划。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规划和发展实际,研究提出本地需要列入国家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的具体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场址坐标)、进度安排等内容,并同时附送项目业主提交的《开发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年度开发计划要切实可行,提请列入国家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必须前期准备充分,完成了风资源监测和预可行性研究,形成了《开发申请报告》,并且预期可在下一年度完成核准、核准后半年内开工建设。
 
  四、扎实做好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严格、规范、充分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是编制风电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的重要前提,也是核准项目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既包括设塔测风、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陆上风电由环境主管部门、海上风电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预)评价报备、电网接入方案等共性要求,也包括针对陆上风电的场址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针对海上风电的用海预审、通航安全评估审查、海底电缆路由审查等特殊要求。市、县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积极指导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好前期工作。一要强化测风和风能资源评价工作。测风是开发风电的首要前提。按照现行规定,测风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投资开发主体自行承担,也可以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风能资源比较丰富、适宜成片开发的地区,可根据普查资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的原则,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全面开展测风工作。风电开发项目投资主体申请测风的,要依照国家颁布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就陆上测风或海上测风,分别向当地县或县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立塔测风的书面申请。陆上风电跨县的,向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后,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风电开发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依照标准规范严谨开展测风工作,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并且测风周期达到一年以上。今后,凡申请列入国家风电开发规划、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都必须首先完成测风,并且依照现行规定完成风能资源评估工作。二要强化海洋水文测评工作。海上风电是我省风电开发的主战场。在做好风能资源评价的同时,要同步强化海洋水文测评工作。海上风能丰富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风电开发投资主体,要依照规定委托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海图测量、地质勘查和水文观测。在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设立的水文长期观测站和波浪长期观测站,要进行不少于369天的潮位连续观测和不少于一年的波浪连续观测。三要强化风电场地优选工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用海原则,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对于陆上风电,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等15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进行严格有效的保护,不得在一级管控区(3108平方公里)内开发风电,需要在二级管控区开发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书面意见。对于海上风电,要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并且原则上风场离岸距离应当不少于10公里,或者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其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要避免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布置风电。要充分兼顾港口、航道、锚地发展需要,尽量减少对潮汐航道的不利影响。风电场海底电缆难以避开航路的,要积极采取增加电缆埋深、设置警示标志等技术措施。对于风电场集中的风能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同国土、水利、住建、海洋渔业、供电等部门,开展风电消纳和输电规划研究,统筹谋划风能区内风电场电力送出方案、公共设备布局等,集约利用陆地和海上通道,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便于运行管理。各风电场场址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防止尾流影响风机正常工作,进而影响风电场正常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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