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对风电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意见全文: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2015年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日发布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27日,国家能源局下达通知,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通知内容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等相关标准,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要求。
三、发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发电机组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严把设备质量关,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
四、电力调度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配合做好发电机组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共同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不再设定2015年水电、风电等发展目标
国家能源局在201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报告中并未设定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等具体发展目标。取而代之,以大力推进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机制创新、抓好国际合作等为主线,部署2015年重点能源工作。
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对弃风弃光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并且防止未批先建,全文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酒泉市、平凉市能源局:
为规范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有关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就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年度开发规模管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湖北襄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管理的通知》
2015年5月19日,湖北襄阳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风电开发前期管理、加强风电项目推进管理、加大对具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指标任务企业的支持力度等,全文如下:
1、加强风电开发前期管理。由市发改委根据省能源主管部门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风电开发总量目标,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成熟度,确定风电开发(测风)主体。任何地方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自行与企业签订风资源开发协议。凡未经过市发改委书面授权同意签订开发协议的风资源开发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受理上报事宜。项目的开发协议必须依法依规接受省人民政府对风电项目特许权的安排,省能源局统筹协调风能资源观测及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有关企业不得擅自开展风资源观测和转让风电开发权限,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开发权限并禁止在我市开展风电相关业务。
2、加强风电项目推进管理。已获得测风许可的项目业主,要在1年有效期内及时开展风资源观测,并在有效期截止前两个月内向我委书面报送放弃或继续开发风电的承诺。已取得核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内容推进项目建设,并于2015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风电项目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