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机组预验收与质保交机
发布时间:2014-04-22     来源: 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本文摘要:    摘 要:目前风电行业的拖欠问题严重,风电从业人员的理念有待更新。本文就业主与风电机组生产厂家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摘 要:目前风电行业的拖欠问题严重,风电从业人员的理念有待更新。本文就业主与风电机组生产厂家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对风电合同中有关预验收与质保交机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作者的看法,供有关部门以及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业主;风电机组生产厂家;预验收;质保交机
 
  0引言
 
  中国风电行业快速发展,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随着风电行业的深入发展,快速发展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涌现。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之后,如今不少风电场都进入了质保交机阶段。由于认识的偏差造成风电机组预验收与质保交机困难;行业标准不够完善,行业法规滞后致使业主与风电机组生产厂家之间纠纷不断,责任、义务不清,欠款、拖款问题严重,这严重影响了风电行业的正常发展。
 
  1 风电行业的产业链关系与行业理念
 
  由于中国的风电行业发展迅速,不少从业人员的行业观念没有跟上风电的发展形势;行业标准急需完善;业主、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家之间货款拖欠问题严重;诸多生产厂家与配套厂家营运困难,甚至倒闭。本文主要就业主和风电机组生产厂家之间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1风电行业的产业链关系
 
  1. 1.1业主或电网造成机组部件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
 
  风电机组部件的损坏原因很多,情况复杂,往往需要综合分析。风电机组安装、风电场的建设质量、电网问题、业主人员的错误操作都可能造成机组部件的损坏,例如:在吊装时,由于导电轨安装不合格,从而造成导电轨损坏,或变频器的定子接触器烧毁,业主往往都没有经过责任认定就要求迅速修复,或更换,最终,完全的责任与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从而导致生产厂家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费用。
 
  因此,国际上的某些知名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指出:在质保期间对于非正常维修和买方的错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卖方不负责任[1]。
 
  1. 1.2风电场工况复杂和服务成本难以准确进行核算
 
  不少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初次进入风电行业,对风电机组的运行知识缺乏。由于现场服务时间较长,有不少风电同签订的服务期为5年,有的达到8年,生产厂家在报价时难以对风电场服务和部件损坏状况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
 
  由于技术没有完全掌握和实践经验匮乏,不少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对机组问题和故障难以准确定位,造成维修成本增加、资源浪费。例如:可以远程处理的故障,规定必须到现场处理;可以通过后台软件提前发现的故障,在严重损伤,或损坏后才发现。例如:变桨轴承润滑不当,可以在没有报警停机之前通过后台软件的观察发现,结果在报警、停机,甚至已经损坏才能发现;再如,现场出现了重大事故,如:机组倒塌、烧毁等,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其故障原因,在各种压力之下急于整改,造成不适当的整改方案出台,这样,既浪费资源、影响发电,又不利于解决现场所存在的问题。
 
  1.1.3风电机组的预验收与质保交机
 
  一般风电合同有这样的规定,只有当合同设备中的最后一台通过预验收,或通过预验收的机组到达一定数量之后,则视为合同设备通过预验收,在通过预验收后,业主才可能预验收签字,业主才付给生产厂家验收款(注:风电设备的款项一般分为4部分,合同预付款约10%、到货款约50%、验收款约30%、质保款约10%),然后,机组进入质保服务期阶段,也就是说:即便是所有机组都已经投运,只要有一台合同要求的机组没有通过预验收,或者是通过了预验收,业主没有签字,机组均不能进入质保服务期,业主也就理当不支付生产厂家30%的设备余款。
 
  有的风电场在机组到达现场后,由于运营商的原因,机组部分或全部不能安装,或者机组长时间运行而不能通过预验收。有个别风场机组全部投入正常运营两年以上都难以通过预验收,机组长时间运行发电而不能进入质保期,这样,实际的服务期远超过合同规定,增加了生产厂家的维修、维护成本。从而风电机组生产厂家承担了合同以外的费用,结果,生产厂家不仅增加了服务成本,同时,也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货款;另一方面,机组的质保期到了,机组不能正常出服务期,合同规定的质保时间形同虚设。
 
  究其原因,恶性竞争、合同界定不明、或不按合同行事等是造成实际质保期延长的重要原因。从而造成生产厂家资金运营困难,生产厂家只得拖欠配套厂家的款项,从而不仅造成三角债的再次泛滥,更有甚者造成不少企业运营困难,乃至破产。
 
  所以,某些国外的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不能通过预验收,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在此后2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合同设备的预验收证书;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风电机组不能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视为风电机组通过最终验收,在此后2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1]。
 
  这就是说,在风电机组到现场后,由于运营商的原因,超过一定期限机组无条件通过预验收,或者是出质保期。如果没有严格的界定,行业不规范,生产厂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不仅让生产厂家受损,也不利于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1.1.4 不正常的产业链关系
 
  行业正常发展依赖于电网、风电场、生产厂家和部件供应商之间协调、有序地发展,产业供应链关系顺畅。
 
  由于风电机组的增长速度太快,而与之对相应的电网改造滞后,一方面,弃风限电。风电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电网对风电场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低电压穿越、有功无功管理、数据上传等),使得机组的生产运营成本增加。
 
  在风电“过剩”的条件下,形成了电网压风电场,风电场压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压供应商,从而造成了产业链的恶性循环。
 
  例如:北方某电网内的局部电网供电的电能质量严重超过国标的规定,不定期、频繁地产生低频振荡,导致电网内大量的双馈风电机组脱网。电网不是采取改善电网的措施,由于电网处于强势,第一就是为机组脱网追责。电网要求机组要适应不符合国标电网质量的要求,要求风电场进行整改,以避机组脱网现象的再次发生,如不整改,电网就不允许脱网风电场并网;而整改费用很高,风电场业主不愿出钱,要求风电生产厂家免费为其改造;生产厂家免费改造费用没法支出,不改造又怕失去客户;生产厂家要求供应商免费改造,供应商也不愿意。因此,此项整改措施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真正地落实和实施。
 
  电网对风电场进行限电,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加上火电、地方利益与风电的冲突,风电场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在风电机组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生产厂家为了拿到订单,相互之间进行低价格竞争;生产厂家为了降低风电机组的生产成本,配套部件大都以低价格中标,真正优质的部件很难进入市场,不仅造成了配套厂家的不正常竞争,同时,风电机组的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从而又直接地影响到机组质量。
 
  因电网限电造成风电场利润下降或亏损;由于行业标准不规范,低价格恶性竞争,业主通过尽量多地侵占生产厂家利益,借此来弥补部分弃风损失,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商不能及时得到回款,导致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运营困难,甚至倒闭。
 
  1.2认识偏差造成风电机组预验收和质保交机困难
 
  风电属于新兴产业,机组预验收和质保交机困难,主要来自:行业标准与规范问题;机组生产厂家和业主之间问题;从业人员对风电机组认识的偏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预验收和质保交机过程中,对风电机组功率曲线的认识问题。
 
  不少的从业人员在风电机组功率特性曲线的认知方面存在诸多误解;在风电机组的验收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因而,在风电场的运营和质保交机时,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2]。
 
  1.2.1对机组预验收的误解
 
  有的风电售合同中规定:机组在“试运行”阶段要求其功率曲线达到合同要求值。在“试运行”阶段,如果功率曲线不达标,机组就不能通过预验收。
 
  从实践来讲,风电机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在短时间内,机组不能形成较为完整、准确的功率曲线。
 
  GB/T18709-2002《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方法》规定,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时,测量数据的采集应满足连续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现场测量应连续进行,不应少于1年;现场采集的测量数据完整率应达到98%以上。采集数据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个月[3]。
 
  在正常情况下,“试运行”的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因此,在“试运行”阶段,要求机组在自然条件下形成较为完整、准确的功率曲线是不现实的。
 
  有的销售合同中规定机组的“试运行”需通过“250小时无故障运行”。从机组的运行实际来讲,可能因为风电场,或电网的原因造成机组报故障停机(如:振动、电网故障等),此时的故障并非由风电机组自身造成的。这样的规定,不仅增加了现场执行的难度,而且,也有悖于机组运行的基本现实。从机组运行的一般规律来看,在“试运行”阶段,机组的故障几率通常远高于进入质保期后的“正式运行”阶段。因此,“试运行”的验收标准不应高于“正式运行”要求的合同指标。也就是说,“试运行”期间的机组利用率不应高于进入服务期后的风电机组利用率标准。机组“无故障运行”即:利用率100%,这显然高于“正式运行”标准。
 
  1.2.2质保交机过程中的保证功率曲线问题
 
  在风电设备的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规定,在质保交机时,当机组的运行功率曲线值低于合同保证值5%时,机组生产厂家需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赔款。由于功率曲线的形成的复杂性以及对其认识的偏差,造成双方争执不断,质保交机困难,生产厂家的设备款和质保款难以收回。
 
  某风电场有11台某生产厂家生产的1.5MW风电机组,2008年全部投入运营,且利用率较高,由于这11台的平均年发电量比该风电场的另一国外生产厂家1.5MW机组发电量低。业主认为功率曲线有问题,由于分别属于两个生产厂家的产品。机组控制器和形成功率曲线的后台软件有一定的区别,要完全比较两家机组的功率曲线有一定的困难。据现场观察,该风电场机组之间距离较近,某生产厂家机组的塔筒高度为70米,国外生产厂家机组的塔筒高度为85米,机组之间的尾流影响严重,机组发电量较低主要是风电机组间的尾流影响所致。
 
  从2008年至今,厂家多次派人到该风电场去解释、处理,业主不接受,并要求更换所有叶片,因功率曲线问题争执不下,不仅3000多万设备欠款没能收回,超出质保期近三年还未能出保。
 
  某风电场有某厂家生产的66台1.5MW风电机组,地处山地,由于业主对功率曲线的理解是:每一台机组的每一风速段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都不应低于合同值的5%,因部分机组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值比合同保证值低,于是,要求生产厂家赔款5000万。从该风电场的功率曲线来看,每一台的满负荷发电功率都在1.5MW以上;低风速段也大都能达到合同要求;问题是部分机组的中等风速段(9m/s-12m/s)发电功率低于合同的要求值,而地形、海拔、温度、湍流都会影响这一段风速的机组出力,这样,部分机组在这一段风速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属于正常现象。
 
  风电从业人员对功率曲线不理解,导致生产厂家回款困难,资金拖欠问题严重,有部分款项又转嫁到配件厂家,从而使产业链运营困难。
 
  由于风电机组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受到风电场的风况和形成条件的影响,风电机组在不同工况和条件下形成的功率曲线是不同的。一台性能优异的风电机组,在风况较差的条件下,形成的功率曲线完全可能达不到其理论值,发电量低于其他同类型风电机组[2]。
 
  根据负载的性质,负载的大小以及风电机组安装现场的风速、风向、地形等情况的不同,风电机组的功率曲线是一组而不是一条[4]。也就是说,同一台风电机组会因条件(如:时间、季节、位置、限负荷等)的改变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功率曲线。
 
  同种型号的风电机组其生产一致性很容易做到,由于风电机组所处的位置和环境条件存在差异,甚至差异很大,而实际运行功率曲线是反映机组的实际运行状况,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同一风电场的不同机组之间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不同,有的甚至远离合同要求。
 
  2 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风电机组生产厂家与用户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形成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避免因低价格竞争而影响产品质量和行业发展。
 
  2.1国家出台规定和政策以规范风电机组的预验收、服务期和质保交机
 
  风电机组的生产、销售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特性以外,在销售之后,还有“试运行、质保期和最终验收”,而试运行和质保期出保则是容易引起业主和生产厂家纠纷的重要环节,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可以出台相应的标准和法规,减少纠纷。
 
  例如:在通过预验收之前和预验收期间的电价远低于机组“正式运行”的电价;国家的行业标准,可以针对目前国内风电机型的预验收、服务期、质保交机等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2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行业规范
 
  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中国风电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例如:功率曲线的检测标准,IEC61400-12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功率曲线测量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测量风电机组功率曲线,但是,规定得很细、很严格,不便于现场的执行和操作。从此标准的限制条件和规定可以看出,要准确检测机组的功率曲线要求很高、难度很大,形成功率曲线的影响因素很多,难以对风电场的每一台机组按照此标准进行测量。
 
  功率曲线是风电机组性能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如果机组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要作为质保交机的考核标准,国家可以对此制定出较为简便易行的现场标准,比如:同种配置、型号的风电机组只需按相关标准检验一台即可,避免业主与生产厂家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2.3 科学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面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纪要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单位规定和会议纪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合同时,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能因为生产供大于求,致使合同成为了单方面的约束条款;不能因为竞争激烈,而签订违背风电机组的运行规律的合同条款。
 
  在执行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尊重合同条款。如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的内容,需要更改,应通过合同副本的形式来完善合同,这样以利于合同的执行与行业发展。
 
  不要让会议纪要、单位规定凌驾于合同之上,随意更改合同条款势必使不健全的市场次序变得更加混乱,且没有法律依据。从长期来看讲,不仅让企业蒙受损失,增添了不必要的纠纷,这样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3结论:
 
  由于行业不规范和认识的偏差造成业主与风电生产厂家之间预验收与质保交机困难,行业拖欠问题严重,从而导致了不少风电机组生产厂家的资金运营困难。因此,科学签订合同,完善行业标准;按照政策、法规办事;理顺电网、风电场、生产厂家、配套厂家之间的产业链关系,形成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互惠、互利、共赢的局面,以利于风电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德国Repower与东汽合作生产的山东荣成1.5MW风电机组采购合同
 
  [2] 王明军,高原生.风力发电机组实际运行功率曲线影响因素分析.风能.[R].2013(4):74-79
 
  [3] 姚兴佳.等.风力发电与测试技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4] 都志杰,马丽娜.风力发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王明军(1967-),男,高级工程师, 1991年毕业于沈阳工业学院机械工程系机制工艺与设备专业,本科,工学学士;2006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7年至今,从事风力机组的现场技术和培训工作。

作者:王明军 庞靖宇(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风电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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