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电力监管体制 促进新能源发展
本文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颁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又进一步明确,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颁布的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又进一步明确,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体制改革”。然而,目前电力市场的制度结构适应的是以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为核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种制度结构并不适合可再生能源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专家认为,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是
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以及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呼吁加强对电网公司监管体制的改革。
电力体制改革
2014年6月,习近平主席指出要积极推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又进一步明确,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体制改革”。然而,目前电力市场的制度结构适应的是以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为核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种制度结构并不适合可再生能源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丽认为,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必须有新的制度变迁与其相适应。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是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以及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对电网公司监管体制的改革,所以需要对电网公司业务结构与收入模式进行重新定位。
赵晓丽是在11月28日举行的一个课题结题报告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据悉,该课题是由华北电力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的能源基金会委托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机制研究”。
报告研究认为,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期,应同时注重电网公司作为一般性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职能,以及其作为特殊性国有企业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在这一时期,对电网公司经济绩效考核与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应并重,以解决电网公司现有业务性质的定位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之间存在的冲突。而在改革完成期,即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业务已与其售电业务完全分离后,应凸显电网公司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一时期应着重对电网公司的公共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此外,报告还建议在改革过渡期,行业监管与所有权监管应注重协调,应将行业监管结果纳入所有权监管的考核指标体系;改革完成期,应形成统一独立的综合能源监管机构,并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
该课题的参与者之一赵晓丽教授表示:“总之,公共责任职能应成为对电网公司监管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应明确电网公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责任、电网无歧视开放责任、调度信息披露责任、电网建设提前规划动态规划责任等,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加电网公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责任意识,对电网公司相关责任的履行形成激励和约束。”
据了解,研究报告还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机制的改革进行了分析,指出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机制包括宏观管理机制、市场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三个方面。报告还指出,制度变革还有利于推动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进步、经济可行性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因此,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
体制机制改革具有迫切性。
(新闻原标题:专家建议引入电力监管体制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