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行业 > 正文
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获阶段性胜利
发布时间:2014-07-23     来源: 法治周末
本文摘要:  CFIUS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阻碍企业在美国投资,又不给出明确理由。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
 
  CFIUS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阻碍企业在美国投资,又不给出明确理由。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不仅如此,这一切程序也是完全不透明的
 
  2014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集团)在北京金融街(000402,股吧)丽思卡尔顿酒店举行了“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媒体说明会”,高调宣布“从7月15日(当地时间)美国法院宣判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
 
  从2012年起,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公司的ButterCreek风电项目先后遭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奥巴马总统令叫停查封。今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总统和CFIUS此前禁止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罗尔斯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
 
  这一裁定引起中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此前,美国法院从未有过受理外国企业起诉总统及CFIUS的先例。此案也是自1990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一桩中国收购案以来,22年里首次由美国总统出面,叫停外资收购的案例。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件的胜诉,意味着美国对外资并购所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有望发生重大程序调整。
 
  两年时间换来胜诉
 
  2012年3月,罗尔斯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US处,收购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ButterCreek风电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
 
  然而,在同年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阶段性裁决:罗尔斯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
 
  罗尔斯公司认为CFIUS作出的两次裁决超出其管辖权限,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使罗尔斯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同年9月,罗尔斯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对CFIUS提起诉讼。
 
  然而16天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中止该风场的风电项目。总统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修改诉状,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随后,美国法官驳回三一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提起的大部分诉讼请求。2013年10月16日,罗尔斯公司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通知。
 
  当地时间,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而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公司俄勒冈州ButterCreek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