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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在美告赢奥巴马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14-07-18 10:49:38     来源: 新华网
本文摘要:  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15日裁定,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关联企业在状告贝拉克·奥巴马政府越权阻挠其收购美国风力发电厂一案中胜诉。 

  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15日裁定,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关联企业在状告贝拉克·奥巴马政府越权阻挠其收购美国风力发电厂一案中胜诉。
 
  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发起类似诉讼并获胜。一些美国业内人士认为,法院这一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削弱了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挠外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的能力。不过,分析师指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都应警惕政治风险。
 
  【缘起选战:奥巴马对华示硬】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下令禁止三一重工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收购,没有出具支持其决定的证据,也没有给予罗尔斯公司了解这些非保密信息并反驳的机会,侵犯后者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罗尔斯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
 
  2012年9月,罗尔斯公司寻求收购位于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电厂,奥巴马政府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予以阻止。罗尔斯公司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奥巴马发布禁令的做法不合法;CFIUS被同时列为被告,罗尔斯公司认为其行为越权,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
 
  奥巴马下总统令阻止收购,是22年来美国总统首次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资收购美国企业。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石岩介绍,CFIUS经过调查后,若认为某项交易会威胁国家安全,可以提交总统作最后决定,但这一委员会1975年成立至今,美国总统只亲自否决过两次,而且都是针对中国企业。
 
  上一次是1991年,时任总统乔治·W·H·布什否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收购美国飞机零部件制造商曼可公司。石岩说,当时老布什面临1989年美国对华实施制裁后的国内政治压力,不能对中国太“友好”,而秉承“小政府”理念的共和党原本不愿意过多干预市场。
 
  2012年正值美国总统选举,寻求连任的奥巴马与共和党候选人米特·罗姆尼选战正酣。当时,罗姆尼因曾经任职的私募基金公司贝恩资本与中国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而受到批评,石岩认为,这种情况下,奥巴马对待中国企业在美国海军基地附近建设项目时决定展示强硬,以打消共和党阵营以及外界对他的怀疑和指责,即便反应过度或侵犯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在所不惜。
 
  【裁决意义:支持“走法律程序”】
 
  华盛顿斯特鲁克—斯特鲁克—拉文律师事务所多次代理中国和其他外国企业在美收购案的律师克里斯托弗·布鲁斯特认为,法院15日的裁决意义重要。
 
  布鲁斯特接受麦克拉奇报业集团采访时说,这一裁决是美国法院头一次支持被CFIUS审查的相关方“有资格走正当法律程序”,并且可以寻求法院复审CFIUS的决定。
 
  这一裁决的重要性尤其体现在,作出裁决的三名联邦法官分别由三名来自不同政党的总统任命:法官凯伦·勒克拉夫特·亨德森由老布什任命,贾尼丝·布朗由同为共和党籍总统的乔治·W·布什、即小布什任命,而罗伯特·L·威尔金斯由来自民主党的奥巴马任命。这意味着,裁决更具法律权威性,超越党派政治,并非“政治驱动”。
 
  按照布鲁斯特的说法,这一裁决令人意外,缘由是人们普遍认为总统根据CFIUS审查程序作出的决定通常不受联邦法院管辖。
 
  三名法官在裁决书中强调,他们并非质疑奥巴马出于国家安全需要而作出的决定,而是反对奥巴马行使这项权力的方式。
 
  专门研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石岩说,美国国会通过的外资监管相关法律授予总统和CFIUS自由裁量权,以判定一项外商投资交易是否损害或者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因此,法院的裁决以及这一阶段的审理没有质疑奥巴马的决定和CFIUS对外资的监管权,而是质疑政府在认定一项投资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后的后续处理,即技术性问题,也就是裁决书所说的“程序正义”。
 
  石岩认为,尽管奥巴马政府列出种种理由,认定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厂威胁国家安全,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尤其是按照美国司法体系的“无罪推定”原则,奥巴马和CFIUS的决定在程序上损害了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三一重工16日对法院裁决表示欢迎,总裁向文波在个人博客中写道,这是三一重工及其关联企业在美维权的“历史性重大胜利”,三一重工和罗尔斯公司“坚信其合法权益终将得到公平正义的保护”。
 
  不过,三一重工强调,这一胜诉只是“阶段性胜诉”,对整个案件影响有待确定。
 
  美国司法部回应,正在评估法院裁决。美国媒体预计,奥巴马政府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接下来的官司将旷日持久。
 
  虽然法院的裁决不能改变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厂交易受阻的最终结果,但意味着美国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碍外国企业收购美国商业项目可能面临挑战。
 
  麦克拉奇报业集团驻华盛顿记者詹姆斯·罗森说,这起诉讼不同寻常。外国企业在美投资的审查很少会交由白宫决定,多数情况下,是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通知外国企业,后者放弃或作出调整。而罗尔斯公司则直接挑战CFIUS,促使奥巴马直接下令阻止,罗尔斯公司随后高调发起诉讼,直接状告奥巴马。
 
  罗森说,另一个不寻常之处,是CFIUS是在罗尔斯公司已经完成对风电厂的收购后介入,而这一委员会通常是对尚未实施的收购案采取行动。因此,法院裁决书提到,罗尔斯公司已经收购了价值600万美元的资产,使其拥有受美国宪法保护的“重要财产利益”。
 
  按照罗森的说法,投资受阻的外国企业清楚最终结果后,一般不会选择“反抗”,而三一重工和罗尔斯公司聘请华盛顿知名律师为代理,在这场法律赌博中孤注一掷,至少现阶段成为赢家。
 
  就胜诉原因,石岩补充说,与以往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受阻的案例相比,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厂项目有两点不同:第一,这是纯增加地方就业岗位的“绿地投资”;第二,三一重工是私营企业。
 
  只是,石岩认为,胜诉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或改变多少情况。欧洲企业该怎么在美国投资还是会怎么投资,而鉴于中美在传统安全、网络安全等领域缺乏互信,不管判决结果如何,中国企业都不应对在美投资的政治风险放松警惕,甚至应该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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