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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3     来源: 国家能源局
本文摘要: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琦、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监管的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火电项目(以下简称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二)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含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等各阶段的实际情况。
 
  (三)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
 
  (四)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情况等。
 
  上述第(一)项内容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统计并提供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清单,第(二)、(三)、(四)项内容由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琦、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电力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各派出机构会同所辖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开展专项监管工作,成立专项监管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地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派出机构和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衔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
 
  要针对各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认真梳理新建电源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投产等各环节的重点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
 
  要集中人员力量,迅速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监管意见建议。各派出机构在11月15日前完成所在地专项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报告报送市场监管司。
 
 
  201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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