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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风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发布时间:2014-07-31     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显示,青岛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显示,青岛市风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能源部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余热余压发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00千伏及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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