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创建,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创建。暂不接受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整体申请,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的城市(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请城市(县)属于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的城市(县)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一五”期间的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创建流程
根据《通知》要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分六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二)编报方案
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创建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
(三)评审公示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城市(县)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
(四)开始创建
各创建城市(县)按照批复的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
(五)验收命名
实施方案创建期满后2个月内,创建城市(县)应当完成创建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创建目标且创建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也可提出验收申请,但应说明理由。
国家发改委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创建资格。
(六)定期复查
国家发改委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进行复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示范城市(县)称号。
三、创建要点
(一)积极争取创建机会
《通知》对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主体要求明确,对推荐备选城市(县)的数额提出严格要求。国家发改委要求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城市(县)甄选,将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积极性强的地区向国家发改委进行推荐。2013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分别不超过1个,对于超报的地区,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不予评审。所以,符合申报主体的城市(县)需要在评估自身基础条件后,要把握时机、积极争取创建机会。
(二)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通知》要求,《实施方案》是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必备材料,也是决定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材料。《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比较高,其要高度体现提高资源产出率、实施大循环战略的总体要求,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及创建城市产业特点,因地制宜提出循环经济示范主要任务,突出地方特色。《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如下表所示:
(三)落实重点项目
《通知》要求创建期限自《实施方案》编制年起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创建城市(县)需要根据主要目标与主要任务,确定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特别是要落实好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首先,做好循环经济相关重点项目招商工作。围绕创建城市(县)主导产业及与之配套相关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相关领域,吸引投资谋求共同发展,形成倍增效应。尤其是要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做好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引进。
其次,结合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发展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社会资本服务循环经济,利用社会资本支撑重点项目建设。比如设立循环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鼓励大型金融机构为创建地区制定系统性融资方案。
最后,深入研究重点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整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手段,做好项目规划、建设、技术路径选择、设备购置、项目运营一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