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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解读2014年全国能源工作
发布时间:2014-02-11     来源: 国家能源局
本文摘要: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强监管保供给惠民生扎实做好2014年能源工作——在2014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吴新雄(2014年1月13日)同志们: ...
    二、2014年能源工作任务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能源工作意义重大。
 
    2014年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保障能源战略安全、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创新能源体制机制等四项基本任务,着力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强监管、保供给、惠民生,以改革红利激发市场动力活力,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2014年能源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提高能源效率。单位GDP能耗0.71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12%。能源消费弹性系数0.43左右,电力消费弹性系数0.93左右。
 
    控制能源消费。能源消费总量38.8亿吨标准煤左右,增长3.2%;用电量5.72万亿千瓦时,增长7%;煤炭消费量38亿吨,增长1.6%;石油表观消费量5.1亿吨,增长1.8%;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930亿立方米,增长14.5%。
 
    优化能源结构。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7%,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32.7%。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保障能源供应。能源生产总量35.4亿吨标准煤,增长4.3%。其中,煤炭生产25亿吨标准煤,增长2.7%;原油生产2.1亿吨,增长0.5%;天然气生产1310亿立方米,增长12%;非化石能源发电量1.3万亿千瓦时,增长11.8%。
 
    为实现上述目标,2014年要重点做好以下10个方面工作:
 
    (一)转变能源消费方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
 
    以提高能源效率为主线,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控制过度用能,限制粗放用能。2014年,单位GDP能耗比去年下降3.9%左右。
 
    推行“一挂双控”措施。“一挂”,就是将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双控”,就是对高耗能产业和过剩产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能源消费总量只减不增;对其他产业按平均先进能效标准实行能耗强度约束,现有产能能效限期达标,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先进能效标准,促进优胜劣汰。
 
    推行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在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根据水资源和生态承载能力,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条件下,合理增强能源开发力度,加大跨区调出能力。合理控制中部地区能源开发强度。大力优化东部地区能源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实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指导各地编制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区目标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以大气污染防治为契机,加快淘汰能源行业落后产能,着力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比重。2014年,京津冀鲁分别削减原煤消费300万吨、200万吨、800万吨和400万吨,合计1700万吨;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00万千瓦;力争实现煤电脱硫比重接近100%,火电脱硝比重达到70%。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制订出台重点省区市能源保障方案,抓好增供外来电力、保障天然气供应、提前供应国V油品等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出台并组织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方案。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发布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限制高灰、高硫劣质煤炭进口。转变农村用煤方式,逐步降低分散用煤比例。2014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严格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有序实施“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的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避免一哄而上和供需严重失衡。
 
    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7),大力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和先进产能布局,确保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
 
    提高天然气供气保障能力。结合各省区市天然气需求情况,制订天然气中长期供应计划。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供应,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和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加快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2014年,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煤矿企业数量减少到5500家以内。完善火电淘汰落后产能和“上大压小”后续政策,更多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落后火电机组自然淘汰。科学安排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5年前,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绿色发展。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相结合,稳步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2014年,新核准水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180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新增核电装机864万千瓦。
 
    积极开发水电。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加快金沙江、澜沧江、大渡河、雅砻江等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抓紧外送输电工程建设。研究制订抽水蓄能发展政策,完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研究优化流域水电站运行管理,提高水能资源梯级利用效能。推动完善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探索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入股和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龙头水库征地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有序发展风电。制订、完善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管理办法,逐步降低风电成本,力争2020年前实现与火电平价。下达“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加快东中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开发。制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风电开发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有序推进哈密、承德二期、乌兰察布、锡林郭勒、凉山等大型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合理确定风电消纳范围,开展风火打捆外送示范,缓解非正常弃风限电问题。稳步发展海上风电。
 
    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保障性收购等全过程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重点推进北京海淀区等18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大型公用建筑、工商企业、观光农业、居民住宅等领域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协调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建设、并网接入和金融支持等配套服务。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商业模式,逐步降低发电成本,力争2020年光伏发电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
 
    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供热示范工程建设,适时召开现场会,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在民用和工业供热中的应用,鼓励生物质热电联产,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区域优先使用地热能供热。年内新增生物质能民用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新增生物质能工业供热折合100万吨标准煤,新增地热供暖面积1亿平方米。加快非粮燃料乙醇试点、生物柴油和航空涡轮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
 
    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强在运核电站安全管理,确保核电站安全运行。推动AP1000自主化依托工程建设。适时启动核电重点项目审批,稳步推进沿海地区核电建设,做好内陆地区核电厂址保护。加快推进国内自主技术研发和工程验证,重点做好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重大科技专项示范工程建设,加快融合技术的论证,避免多种堆型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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