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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海洋局联合制订《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0     来源: 艾莱风能网
本文摘要: 国家能源局在2010年能源工作总体要求和任务中明确指出:2010年,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由此可见,国家...

    国家能源局在2010年能源工作总体要求和任务中明确指出:2010年,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由此可见,国家大规模开发海上风电今年要显现成效。日前,国家能源局会同多个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的开发涉及到海洋、国土、渔业、海事甚至军方等多个部门,光海域使用的审批主体就相当多。此办法使海上风电开发有路径可依,弥补了以前的政策空白。这标志着国家能源局开始强化海上风电开发的管理。因此今年可以看作是海上风电开发真正起步的年份。

焦点一:明确海上风电项目行政管理部门 
    据了解,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各地再规则建设海上风电场必须向国家能源管理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报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论证工程建设条件后,确定是否同意开发,附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风资源测量与评价、海洋水文观测与评价、风电场海图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开发任务、工程规模、工程方案和电网接入方案;
(三)建设用海初步审查,海洋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评价。

焦点二:“至少中资控股”最引人瞩目
 海上风电政策的出炉,最引人瞩目的正是中资企业须在项目开发中控股。该办法规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而且发投资海上风电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这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因为海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陆上风电开发就没有这样的限制。”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分析。据了解,目前我国陆上风电开发全部是中资企业,风电开发还不能盈利,外资目前没有进入。据分析,国内风电龙头将受益。目前,国内具备海上风电发展经验的风机厂家并不多,金风科技目前有一台海上风机投入运行,并获得很多经验,同时还在进行2.5MW和3.0MW的风机试验。华锐风电拥有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机构批准的国家能源海上风电技术装备研发中心,并承担了国内第一个大型海上风电项目——上海东大桥的建设。因此,海上风电发展提速对这些已经具备发展经验的龙头企业应该受益最大。

焦点三:取得相应的海域使用权
    依据办法,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方可开工建设。这是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近日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
    同时办法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权。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有关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全球兴起海上风电开发潮,海上风电开发成本高于陆上,资源也没有陆上丰富,之所以成为全球热门,其中有部分政治考虑,海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海上风电开发设定最低中资控股的要求也是出于政治考虑。
我国海上风电成本陆上风电,并且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譬如发电设备远离陆地,难以维修,需要设备能在海上稳定运行20年等,海上风电需要技术更成熟稳定。而设置类似房地产开发的两年未开工收回制度,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焦点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者和价格
    办法要求,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优先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招标条件为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海上风电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开展了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而最终没有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向承担了前期工作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业内专家认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是太阳能发电、陆上风电等确定价格的通常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了解到该行业真实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水平,从而在促进市场发展与政府适度补贴中找到平衡。这些资源发电因成本太高都是需要政府补贴的。

焦点五:重视环境保护
    与陆地风电建设相比,复杂的海洋自然条件以及较高的技术要求,使得海上风电的选址和建设难度大大提高。因此,此次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海上风电的开发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规划海域应当向深海布局,尽量远离岸线和海涂,以减少风电场对岸线、视野、景观和鸟类栖息的影响;规划海域应当避让交通设施、城镇建设和临港工业围填海等可用于用海效益高的开发形式的海域,以免对未来的深度开发造成不利影响。
该办法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该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政策明朗  风电巨头频出手
    据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初步探明,中国可开发和利用的陆地上风能储量有2.53亿千瓦,近海可开发和利用的风能储量有7.5亿千瓦,海上风能储量要远大于陆上,未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2009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有望突破1600万千瓦,但都是陆上风电,与陆上风电相比,海上风电运行环境更复杂,技术要求更高,施工难度更大。目前,国内仅有一个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在建。与国内相比,欧洲海上风电发展迅速。海上风电代表着风电技术的制高点和方向,随着海上风电相关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积累,开发海上风电已经是水到渠成。
    近期各大电力集团和整机公司已经频频出手海上风电市场。在2009年,以国家五大发电集团为首的开发商协同整机商已经在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的沿海地区布局了潮间带和近海风电资源,为下一步开发沿海风电打下了基础。近期,随着国家开发沿海风电资源步伐加快,前期圈占的风资源项目现在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华锐风电3台3MW海上机组已经成功并网发电,并且于2010年2月3日一次性通过了240小时的考核。技术更先进、单机容量更大的5MW风电机组项目也于2010年1月11日开工建设,将于今年底竣工。同时,华锐风电获建国家能源海上风电技术装备研发中心,将在技术层面引领海上风电技术的发展。近日,华仪电气也宣布了募集资金11.46亿元的再融资事宜,其中超过4.6亿元将投向3MW风力发电机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备战海上风电。长征电气旗下子公司计划今年4月开建海上风机生产基地,湘电股份则在去年收购了荷兰公司。“陆上风电高增长已基本结束,而海上风电在风力资源、机组运行稳定性、场地占用等方面都占优,预计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将好于陆上风电。作为设备厂商,未来将获得更高的毛利率。”国金证券研究员张帅表示。
    现在,国家加大了海上风电发展政策的支持力度和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要求2010年要将海上风电开展起来。此次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以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期,国家能源局又向辽宁、河北、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省份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申报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这标志着,我国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开始启动。《办法》的颁布和海上风电的特许权招标的展开意味着海上风电从试行阶段步入规模化商用阶段。预计将会给具有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的龙头企业带来突破性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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