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风能、太阳能光伏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风能、太阳能光伏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贵州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