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信部"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1-06-07 10:17:00     来源: 《风能产业观察》杂志

  日前,工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据悉,制定该标准旨在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意见稿从生产企业的设立、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等方面,对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的企业提出了要求。
  近日,天津风能协会对风电产业进行了统计与分析,也从产业整体发展、企业发展等角度对该"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进行了思考与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想法与建议。
   通过统计与分析,我们了解到,2004年风电产业开始活跃,从2005年开始到2009年,每年新增装机都超过前年累计,增长率连续五年超过100%。我国在全球的排名也迅速上升,到2009年新增装机达到全球第一名,累计装机达到第二名。华锐、金风、东汽进入世界设备供应商前10名。从我国产业整体看,2009年前10名占了全国新增装机的84.85%,前3名占了59.8%;据世界风能理事会介绍,2009年全球前10名新增装机占全球新增总数的78.7%,相比之下,目前我国风电产业发展比较正常。另外,从2004年到2009年的六年间,我国适时采取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力度逐年加大,即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又适时控制了一些不良倾向,为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从数据也可看出,随着我国风电装机的快速增长,生产厂家也在不断增加,从中国风能协会每年有统计的公司来看,2004年8家,2005年9家,2006年12家,2007年19家,2008年28家,到2009年达到43家,而据说还有40家没有统计。另外,产业集中度也逐年有所降低。因此,国务院发出信号,工信部研究抑制有可能发生的产业过剩非常及时。
  不过,即将发布的《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均已在业界之中引起激烈的讨论。一些专家认为,即将发布的《准入标准》提高了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整机)设备生产行业的准入门槛。但是也有一些专家表示担忧,纷纷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为了防微杜渐,防止过剩,天津风能协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抑制产业过剩,限制企业进入,最好采用市场机制
  对于企业准入,不要用行政办法,因为企业的进入有很多复杂的背景,用行政办法很难做到疏而不漏,尺度很难拿捏,往往是你有政策他有对策,这样使政策失去严肃性。
  风电设备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可能在风电设备项目审批上提高门槛,实际是对行业进行规范与警示。但是除了政府的宏观指导,此外更多的应该让市场自行调节,行业的优胜劣汰应由市场决定。政府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应将市场问题管太细。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不是靠政府可以宏观调控的,得通过市场来调节,进行资源优化。

  2、不要把容量之类的技术数据列入行政发布的门槛条件
  容量应该由客户根据当地风能资源和地形条件决定。据我们所知,我国金风的750千瓦和维斯塔斯、歌美飒的850千瓦小机组,由于质量好,运行可靠适于山地运输而非常受欢迎。
  《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实际上,我国的单台风机容量已经从最初的750千瓦、1000千瓦向1500千瓦以上开始转变,但是能批量生产2000千瓦以上风电机组的企业并不多。而能生产2000千瓦级以上容量风机汽轮机部件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3、严格执行地方开发风能资源审批程序
  风电主机企业迅速发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总装厂技术门槛不高,二是有风能资源就有了市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分别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政府负责。我们分析了2007年开发商类别,其中五大电力集团占装机总量51%,央企占15%,地方占34%。发现地方企业占有较大的比例,而地方往往出于各自利益利用这些资源开设工厂发展地方经济,这也是主机企业遍地开花的原因。为了即尊重地方权力又避免资源浪费,控制粗制滥造的地方企业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对地方开发风能资源制定一定的审批程序。同时,对发电效果实行问责制。

  4、尽快制定强制性的风能资源利用标准
  规定风电场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与经济指标,确定严格的试验和验收办法,作为风电场建设的规范在全国和地方执行。建立一套科学新型、行之有效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验收评价办法,对风电项目投资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方法的实际应用,能更好地提高风电项目的经济性和整体效益。对于没有达到标准的建设国家和地方不得审批。对于建设后没有达标的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和刑事处罚。

  5、设立具有权威的国家和省市风电利用信息中心。
  按照统计法第十一条把风能利用作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风电市场、风电设备制造能力信息,增强企业自我调整能力。应尽快建立国家和省市风电利用信息中心或类似机构,公布风机的可靠性表现,设置技术标准,以指导风电制造业宏观调控。

  6、积极推进风电产品认证制度。
  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采用国际通行的管理市场经济的办法,开展风电产品认证,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达到优胜劣汰,限制劣势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调整重组的目的。
  针对我国风电的现状,早就有业内专家呼吁引入风电产品认证制度,以提高我国风电设备制造和开发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该类设备的国产化和技术进步,大大降低风电市场的投资成本,从而有力地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积极推进风电产品认证制度,将大大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品质量的重视,对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培育具有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品牌,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天津风能协会 王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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