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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改革可再生能源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22     来源: 艾莱风能网
 
    英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步较晚。1997年,英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承诺将在2050 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6 年排放量的40%。2003年2月24日,发布了《能源白皮书》,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2010年要占到电力总消费量的10%、2020年要占到20%的具体目标。
  
    近年来,英国一直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开发风能、波浪能、潮汐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据全球风能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英国新增风机容量962MW,累计装机容量达到5 204MW,占全球的2.7%。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尤其是相关技术创新的发展,英国政府从多个方面制定了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主要包括基于化石燃料公约的招标制(NFFO)和可再生能源义务制(RO,类似配额制),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并不顺利,可以说实施效果很差。
  
    《非化石燃料义务公约》颁布于1990年,要求公共电力供应商设立非化石燃料购买代理,通过招标过程签约所有的非化石燃料电力。投标分成不同的技术标段,以确保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参与其中。尽管这样,NFFO中还是以风电、废物和垃圾填埋气体项目占主体,但由于其缺乏协调、缺乏招标相关规定、不稳定等致命缺点,该公约到2002年为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所代替。
  
    2002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Renewable Obligation),是英国《2000年公用事业法》(UK's Utilities Act 2000)的一部分。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相似,它给英国的电力运营商设置了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比例的义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数额:2003年为3%,逐年递增,到2010年为10.4%,2015年预计为15.4%。
  
    按照《可再生能源义务法》的要求,所有供电商都必须完成当年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如果企业自身不能完成则可以从市场上购买ROC(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Renewables ObligationCertificates,每兆瓦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一个计量单位)。所有罚款进入特定的基金,并按照电力供应商完成义务的比例重新分配返还电力供应商。这一规定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投机行为,企业会衡量履行义务和被罚款的机会成本,而选择是否购买ROC,也导致了ROC价格的炒作。这种不确定性导致投机的存在,被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不利因素。
  
    除了这两项制度外,英国于2009年发布了《可再生能源指令》,目标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到英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5%。2011年7月英国发布英国第一个《可再生能源路线图》。该路线图指出,为了帮助英国用低成本和可持续的方式实现2020年的目标,未来要充分发挥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海洋能、生物质发电、生物质供热、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可再生能源在交通方面的应用8类技术的潜力。
  
    通过不断地尝试和调整,一方面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投资商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不稳定性产生怀疑和观望态度,另一方面也向产业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和态度,因此长期来看,这些尝试和弯路还是值得的,特别是英国成为海上风电开发利用的先驱。2010年,英国政府决定利用9 700万美元原用于港口设施更新改造的费用支持海上风电开发,积极地拉动了西门子、通用、歌美飒等各国企业来英国开发海上风电的积极性,分别宣布各自的投资计划。英国还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风电场,总装机容量300MW,并延伸到苏格兰65MW的陆上装机。对于海上风电的开发利用,英国天然气和石油管理办公室、英国皇家资产管理局等机构共同合作,完善了关于海床审批、项目核准等程序,简化易操作的流程和优惠的政策大大吸引了各国开发商和投资商云集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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