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稳定持续的政策导向
丹麦政府在1976年、1981年、1990年、1996年和2012年,先后公布了五次能源计划。 其中2012年3月最新的能源规划目标提出2020年丹麦能源需求量减少12%(与2006年相比;或与2010年基数相比减少7%),丹麦能源供应的35%来自可再生能源,2050年能源供应100%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2020年丹麦50%的电力将由风力提供。这一目标已经公布,被誉为全球最大胆激进、最绿色环保也最具有长效性的国家能源政策。
这一目标的建立,旨在帮助丹麦实现2020年减排34%的目标(在1990年的排放量基础上)。在这一新目标下,政府进一步提出了1500MW海上风电发展目标和1800MW陆上风电发展目标。1亿丹麦克朗将被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如太阳能和潮汐能,同时潮汐能还将获得额外的2500万丹麦克朗的支持。此外,政府还将大力推进化石能源项目向可再生能源的转换,以及推进可再生能源进入建筑和交通领域等。在智能电网方面,政府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智能电网规划,并且将推动电网公司推进智能电表在用户方的普及等。
丹麦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持风力发电发展。在支持风能研发方面,丹麦国家实验室的风能部门科学家和工程师阵容强大,从事空气动力、气象、风力评估、结构力学和材料力学等各方面的研究工作。为了保证风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丹麦政府专门立法,要求风机的型号必须得到批准,并由国家实验室审批执行。
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丹麦政府对风电补贴始于1979年,根据立法,只要通过国家实验室的测试和资质认证,私人投资风电能获得风机购买价格30%的补贴,后来补贴比例逐渐削减,最终取消了这一补贴。
丹麦陆上风电场上网电价包括市场价格和固定补贴两部分,根据不同的并网时间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政策。1999年之前购买的风机,在规定的满负荷小时数内享受的补贴加上市场电价每度电达0.6丹麦克朗;超过规定的满发小时数后到风机运转满10年之前,享受含补贴每度电0.43丹麦克朗的价格。在运转10—20年之间,原则是,补贴加上市场价格,每度电不得多于0.36丹麦克朗,同时,每度电还享有2分的平衡补贴。
2000—2002年并网的风机,在22000满负荷小时数内每度电补贴加上市场电价保证以0.43丹麦克朗来结算。在年满20年前,每度电仍有0.1丹麦克朗的补贴,但原则是,补贴加上市场价格,每度电不得多于0.36丹麦克朗,同时,每度电还享有0.02丹麦克朗的平衡补贴。2003—2004年之间并网的风机,在年满20年前,每度电享有0.1丹麦克朗的补贴,但原则是,补贴加上市场价格,每度电不得多于0.36丹麦克朗,同时,每度电还享有0.02丹麦克朗的平衡补贴。2005年1月1日以后并网的风机,在年满20年前,在市场电价的基础上,享有每度电0.1丹麦克朗的固定补贴,每度电有0.02丹麦克朗的平衡补贴。
2009年2月19日以后并网的风机,在22000满负荷小时数内每度电可以在市场电价的基础上再享受0.25丹麦克朗的补贴,同时,每度电还享有0.02丹麦克朗的平衡补贴。此外,在2001年4月1日以后为取代拆除的老风机而并网的新风机可以在其他补贴的基础上再享有每度电0.17丹麦克朗的补贴。丹麦设有电力节约基金,政府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补贴。
最新的激励措施是,对使用化石燃料的用户征收空气污染税,而使用风能则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由于政策到位,丹麦风力发电技术日益成熟和市场化。
实行绿色认证。在绿电证书交易市场上,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每发出一定可再生能源电量,除回收一定电费外,还得到与该电量相关数量的绿电证书。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发出的电量,电网必须收购,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都有优先上网权,电网有责任收购并付款。绿电交易证书的市场需求通过配额的办法来保证。每个电力消费者必须购买分配给自己的可再生能源配额,以扩大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2003年以后,全国所有消费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须高于20%。
市场准入和上网优惠。政府通过强制措施和税收优惠等多重政策,消除风电在开发初期的市场准入障碍,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对风电上网给予鼓励。电力公司须将售电收入优先付给私人风电所有者。丹麦《电力供应法》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优先上网,电网有责任收购并付款,如果风场建成后不能及时入网,电网公司必须对风电场业主给予经济赔偿。新的《可再生能源法案》中还规定,对于新建的海上风电场,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被限制入网,电网公司也必须对风电场业主给予经济赔偿。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倡导使用风机技术的质量认证和采用标准化系统的国家。从1991年丹麦推行风电机组强制认证起,风电机组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和质量检测才能在丹麦安装使用,必须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才能在丹麦销售,在丹麦安装的风电机组必须满足丹麦能源署颁布的关于风力发电机组认证体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