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为了推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美国两个大法起到了根本支撑,分别是1992年出台并不断修订的《能源政策法案》和奥巴马政府2009年出台的《经济复苏法案》,这两个法案确立并加强了可再生能源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地位。在联邦层次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计划包括:风能生产税抵减(PTC)、投资退税(ITC)和国家财政补贴计划以及税收加速折旧等。
风能生产税抵减政策规定应用于风能等部分可再生能源项目,2010年,风能、闭环生物质能和地热发电的退税额达2.2美分/kWh;其他符合条件的技术所获得的退税额为风力发电项目退税额的50%(2010年为1.1 美分/kWh)。
在2012年年底之前投入运营的风力发电项目目前可获得10 年退税,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产日期可延后一年(即2013年年底之前)。在PTC 取消的3个年份(分别是2000 年、2002年和2004年),风力发电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出现明显停滞,而在预定期满之前的年份,风能开发项目则出现显著增加,由此可见风能生产税抵减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尤其是风力发电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退税适用于其中包括太阳能、燃料电池和小型风电项目(均可获得相当于项目立项成本30%的退税),以及地热、小型燃气轮机和热电联产项目,从实施效果来说,投资退税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尽管这两项联邦财政激励措施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2009年2月《经济复苏法案》的颁布,在2009年和2010年,该法案第1603条国库财政补贴计划的作用超过了风能生产税抵减和投资退税。鉴于2008年年底的金融危机之后,市场上税收股权投资者的数量明显减少,《经济复苏法案》第1603条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30%的现金补贴,这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大笔资金,尤其是在紧缩的金融环境下,通过税收激励计划刺激投资的难度很大。因此,该计划毫无意外地获得了广泛支持。
自2009年6月底该计划实施以来,共发放了约50亿美元现金补贴,大大激励了投资商和开发商,仅2009年美国新投产的风力发电装机容量中超过6 400MW,占64%以上的新增装机均选择了该补贴计划。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州级推动政策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RPS),以及各种州级现金激励计划。此外,还包括其他联邦级和州级举措支持国内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制造,包括:(1)联邦贷款担保计划;(2)联邦生产退税;(3)联邦与地方财政激励计划,鼓励制造可再生能源设备;(4)联邦与州级研发基金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在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史上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得到了各国的认可,并作为典范学习和借鉴。其核心是要求零售电力供应商逐渐增多对可再生能源的购买量;大部分行政区均允许可再生能源许可证交易,以提高配额标准执行的灵活性,也便于执行的考核。
尽管各州的政策形式与最终执行目标存在较大差异,但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均规定,到2025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需达到73GW 左右,届时将占美国当年零售电力销售的6%,到2030年,零售电力销售中合格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应达到15%~25%。从实施效果来看,风力发电项目受州级配额制度影响最为显著。1998—2009年,在配额政策的推动下,美国新增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中,风力发电占94%左右;剩余的6%分别是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